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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維修基金和專項維修基金的區別

欄目: 精緻生活 / 釋出於: / 人氣:7.04K

公共維修基金和專項維修基金的區別在於概念不同。公共維修基金是住宅樓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基金。公共維修基金所有權歸購房人,用於售出住宅樓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專項維修資金是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帳戶,並授權業主委員會統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

公共維修基金和專項維修基金的區別

1、當商品房銷售在進行銷售的時候,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房屋維修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交納房屋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擁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2、公共維修基金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現行標準是:高層(含帶電梯的多層)90元/平方米、多層(含別墅)50元/平方米。

3、凡是在2009年12月31日之後竣工的住宅、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住宅小區外與單棟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為:多層住宅(不帶電梯)為每平方米50元,高層住宅(含帶電梯多層住宅)為每平方米70元,由業主交存到指定的專戶管理銀行。

依照我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照購房款的2%-5.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如果是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的話,屬全體業主共同,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確定。

1、購房人首期應該按照多層房屋建築面積成本價的2.5%,高層房屋建設面積成本價的3%來繳納房屋維修基金。

2、房屋的出售者應該一次性按多層房屋建築面積成本價的3%,高層房屋建築面積成本價的4%繳納房屋維修基金。

3、倘若是開發單位自用或者出租的房屋,應該根據自用、出租房屋的建築面積按本款第1項、第2項規定進行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