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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房屋應該由哪個部門執行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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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房屋應該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強拆。違章建築不合乎法律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違建房屋應該由哪個部門執行強拆

違章建築通常情況下是指違反法律和政策的規定,由公民或法人擅自建造的建築物及構築物,通常表現為擅自搭建的棚房、攤位、簡易樓宇等。違章建築主要包括:

(一)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

(二)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

(三)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

(四)擅自將臨時建築設成為永久性建築。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39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檔案、佔用土地的,批准檔案無效,佔用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一)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二)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三)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四)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五)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