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房屋居住權有以下規定:
1、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3、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4、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登出登記。
設立了居住權的房屋進行買賣的,出售人要向買受人說明設立了居住權,如果沒有說明,造成買受人購買房屋後無法居住的,買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合同 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二百四十一條 【所有權人設立他物權】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怎麼寫房屋買賣協議:
1、當事人:房屋買賣合同的當事人為房屋出賣人和房屋買受人。
2、房屋的基本情況:包括房屋所在的建築物的坐落、房屋的樓層、朝向、房屋質量等等。
3、價格條款。:應有細項約束髮展商不得隨意加價,不應包括其他各種不合理費用。
4、房屋交付:交付的時間、條件(前提)、遲延交付的責任。
5、所有權證的取得:包括取得時間、違約責任、辦證費用的負擔。
6、合同的變更、終止與解除情況的約定。
7、違約責任:包括出賣人逾期交付房屋應負的責任,或不能或不履行交付房屋應負的責任;買受人逾期付款應負的責任,以及毀約不買應負的責任等。
8、爭議的解決: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在糾紛發生時選擇糾紛解決的方法,即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提交仲裁機構解決。
9、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