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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房子居住權有什麼規定

欄目: 精緻生活 / 釋出於: / 人氣:9.97K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

1、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居住權期限;解決爭議的方法。

3、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4、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登出登記。

6、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民法典對房子居住權有什麼規定

居住權是指居住權人對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所享有地佔有、使用的權利。

居住權設定的目的在於將房屋所有權在居住權人和所有人之間進行分配,從而滿足各自不同的需求,既可以實現特定弱勢群體的住房保障,也可以靈活地滿足當事人的其他住房需求。更重要的是,現行法只承認“房屋所有權”以及“租賃權”兩種房屋的利用形式,難以完全滿足當事人的多樣化需求。而居住權同時具有穩定性和靈活性,能夠充分保障所有權人對房屋的自由支配,為利用房屋提供了更多方式,還可以填補“房屋所有權”和“租賃期”的中間地帶,有利於最大限度地發揮房屋的效用。

居住權的設立一般是無償的,但是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居住權主要有兩種設立方式,一種是訂立書面合同登記設立居住權,另一種是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

訂立居住權合同注意一定要以書面形式,合同主要包括下列條款:①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②住宅的位置;③居住的條件和要求;④居住權期限;⑤解決爭議的方法。居住權合同擬好後,當事人需要去不動產登記機關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由於遺囑形式包含口頭遺囑、錄音錄影遺囑等,不是所有遺囑都具有書面形式,因此遺囑設立居住權的不拘泥於書面形式。具體的設立方式,房主一般會在遺囑中明確把房屋的所有權給一方,居住權保留給指定物件,當房主去世後,居住權人需要持該生效遺囑、遺囑人的死亡證明申請辦理居住權登記,以公示自己的居住權,當發生爭議時,已完成居住權登記的一方優先受法律保護,享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