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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物業費和停車費是怎麼規定的

欄目: 精緻生活 / 釋出於: / 人氣:2.36W

(一)民法典對物業費的新規定:

1、《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專案、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2、《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3、《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4、《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5、《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6、《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二)民法典對停車費的新規定:

1、《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民法典對物業費和停車費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是指在採用成文法的國家中,用以規範平等主體之間司法關係的法典。民法典是以條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規則來規範各式法律行為、身份行為。有的民法典會酌採習慣法作為補充規範的方式,此外也多半規定以當事人間私法自治的方式彌補各種法規的不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是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如果說憲法重在限制公權力,那麼民法典就重在保護私權利,幾乎所有的民事活動大到合同簽訂、公司設立,小到繳納物業費、離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據。

1.相當大程度上完善了中國的法律體系、特別是民事法律體系;

2.更好地保護私權,同時規範了公權,在公私權之間劃出了界限。私權不是法律授予的,但需要公權力的保護;

3.民法典更加強調了人的地位,人格權單獨立法,獨立成編,前所未有,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價值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