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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居住權在哪個部門登記

欄目: 精緻生活 / 釋出於: / 人氣:2.08W

根據法律規定,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根據規定,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房屋居住權在哪個部門登記

1、房產交易更加複雜,根據房屋所有權產生的其他權利爭議

由於居住權的產生,且居住權的期限往往較長,故在房屋買賣交易中(尤其是二手房買賣),買受人除了要調查交易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權、司法查封之外,還需要調查案涉房屋是否存在居住權。一旦房屋存在居住權,其居住價值基本喪失,進而也影響其轉讓價值。

其次,根據住宅產生的學區上學的權利、落戶的權利方面也存在爭議。一種爭議是學校和戶籍登記部門認為居住權人是否具有相應資格,另一種爭議是所有權人和居住權人之間就這些權利的歸屬爭議。

2、濫用居住權阻止執行

居住權產生後,不排除有當事人惡意設定居住權,阻止住宅被其他債權人處置。筆者認為,就居住權和債權的權利保護先後關係,可參考現有的租賃權、抵押權和債權之間規定定。對於善意的、設立並登記在先的居住權,應當優先保護;而對於惡意的、設立在後或沒有登記的居住權不應優先於一般債權。居住權的爭議問題,也將對相關的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產生新的影響。

3、居住權設立是否適用家事代理

居住權根據當事人的書面約定產生,一般設定的居住權期限都比較長。那麼,對夫妻共有的住宅設立如此重大的權利負擔,是否適用家事代理筆者認為也是一個爭議。如配偶一方想要為長期照顧自己的保姆或其他親屬設定永久居住權,但另一方配偶不同意;那麼夫妻一方與第三人設定的居住權的效力問題也值得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