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規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3、已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分攤費用從業主分戶賬中列支。
4、業主分戶賬面餘額不足以支付分攤費用的,由該業主補足。
5、未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分攤費用由該業主直接支付。
6、支取費用需經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列支範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經過管理部門層層稽核。
7、對符合下列條件的物業維修和更新、改造專案,可以採取一次性表決的方式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房屋維修基金,用於房屋保修期滿後房屋主體結構、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裝置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
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分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樑、樓板、屋頂等;公共部位是指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公共設施裝置是指房屋及相關配套區域內、由業主共同擁有並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裝置、配電線纜及裝置、電梯、公用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其他共用設施裝置等等。維修基金由房管局代管,申請過程較為複雜。
1、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建議,無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2、維修資金列支範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的2/3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3、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的方案。
4、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持有關資料向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
5、房地產主管部門稽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
6、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