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五條規定: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3、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房產;
4、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5、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房產。
1、房產稅徵收的範圍包括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房產稅的納稅人為房產的產權所有人。如果產權屬國有,其經營管理的單位為納稅人;產權出典的,承典人為納稅人;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當地或產權未確定以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其代管人或使用人為納稅人。
2、房產稅徵收標準從價或從租兩種情況:
(1)從價計徵的,其計稅依據為房產原值一次減去10%-30%後的餘值;
(2)從租計徵的(即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從價計徵10%-30%的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如浙江省規定具體減除幅度為30%。
交房產稅時購房人需提交的資料有很多,雖然在各地有所不同,但基本上也沒有太大的差加,一般情交下需要如下材料(原件和影印件):
1、房產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書;
2、新購住房的契稅完稅憑證;
3、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有效身份證明;
4、購房人的戶籍(或居住)證明和婚姻狀況證明;
5、無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和婚姻狀況證明(申請計入無住房同住人的提供);
6、其他有關書面證明檔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