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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車位不夠用業主如何停車

欄目: 精緻生活 / 釋出於: / 人氣:1.78W

小區停車位不夠業主停車需找物業。如果說物業以停車位不夠為由,而不讓業主停車,那麼業主可以前往業主委員會,讓其幫忙調解並對物業進行監督。另外,業主還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來維護個人的合法利益。

小區車位不夠用業主如何停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建築區劃內在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之外,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增設的車位,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所稱的車位”,法律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因此,法律規定非常明確,增設的車位應當歸業主共有。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的通知》第十七條,“業主大會決定以下事項:(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因此,對部分條件允許的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經業主大會同意,並按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後(如綠化部門要求的審批手續),可以拓寬小區路面,對小區道路進行合理劃線,設定停車位,也可調整綠化面積,鋪設植草磚,增設生態停車位,但不得佔用消防通道。

對於沒有成立業主大會的小區,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的通知》第五十八條“因客觀原因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足總數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之前,可以由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代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在此情況下應當徵得居民委員會的同意。

那麼小區如果不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情況下,由誰來表決呢?對此,《物業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即由全體業主進行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