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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一般多久

欄目: 歷史 / 釋出於: / 人氣:8.93K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一般多久

不能口頭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也就是說,沒有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所以,口頭約定的試用期等於無試用期。不能超期約定試用期。依據《勞動法》及相關勞動法規的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而且所約定的試用期必須與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相符。

試用期期限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約定,超期約定屬違法行為,按照法律規定,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相當於每月要支付"雙倍工資"。不能重複試用。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重複試用亦屬違法約定試用期,同樣面臨每月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風險。不訂單獨試用合同。

單獨的試用合同是會被認定為一份正式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需參加社保。千萬不要以為試用期可以不參加社會保險,萬一試用期發生工傷事故,或者員工患重大疾病,單位可能得自掏腰包了。

特別提醒:人身傷害商業保險並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的工傷責任。試用期不能隨意解僱。試用期解僱一個員工並不比試用期後解僱更輕鬆。一般而言,用人單位需舉證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才行,這個舉證責任並不容易。

需書面約定錄用條件。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為了便於操作,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事先約定具體的錄用條件。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僱決定須在試用期內做出。

按照原勞動部的規定,以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僱的決定須在試用期內做出,超過試用期就不能再以這個理由解僱了,否則屬違法解僱。9、不要隨便延長試用期。首先,試用期有最長限制,即6個月,且與勞動合同期限掛鉤。再怎麼延長都不可能超過6個月,否則違法。

其次,如果約定的試用期履行完畢,再與勞動者約定延長試用期,還可能觸犯"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強制性規定。至於在試用期內通過變更期限方式延長可不可行,需考慮當地司法實踐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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