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接受捐贈收入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其中包括接受捐贈收入。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接受捐贈收入,應當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如果是個人接受捐贈,由於取得的捐贈收入不屬於個人所得稅的徵稅範圍內,所以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