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預售人已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
2、按照土地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交付出讓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3、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並已辦理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手續;
4、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時間;
5、七層以下(含本數)的商品房專案,已完成結構工程並封頂;七層以上(不含本數)的商品房預售專案,已完成三分之二結構工程;
6、已在專案所在地商業銀行開設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
7、預售商品房專案及其土地使用權未設定他項權;
8、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八條:房地產管理部門在接到開發經營企業申請後,應當詳細查驗各項證件和資料,併到現場進行查勘。經審查合格的,應在接到申請後的10日核心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需向境外預售的,應當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上註明外銷比例。
房屋預售許可證的辦理流程如下所述:
1、申請:開發企業向市場股提交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書;
2、受理:市場股出具受理通知書或5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補充材料;
3、初審:市場股初審開發企業提交的資料;
4、稽核:分管領導稽核後做出決定,並送達當事人,對不予許可的說明理由並告知權利;
5、發證:由主要領導簽發後送達;
6、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