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對所得稅的核算結果,除利潤表中列示的所得稅費用以外,在資產負債表中形成的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以及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也應當遵循規定列報。其中,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一般應當分別作為非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所得稅費用應當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同時還應在附註中披露與所得稅有關的資訊。
會計準則要求企業在會計報表附註中就所得稅費用與會計利潤的關係進行說明,該說明主要是為了在利潤表中已列示所得稅費用的基礎上,對當期以會計利潤為起點,考慮會計與稅收規定之間的差異,計算得到所得稅費用的調節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