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發商在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預售房屋。
2、開發商沒有按期交付房屋。
3、開發商較大幅度變更設計規劃、房屋結構、戶型、空間尺寸和房屋朝向。
4、無法辦理貸款。
5、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拿不到產權證。
6、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
7、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是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
8、房屋質量不合格導致嚴重影響使用。
9、開發商將房子抵押。
10、購房者的住房貸款銀行沒有批准,購房者和開發商對付款方式又不能協商一致,購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11、開發商的專案開發違法,沒有履行法律規定的手續,不具備完備的法律檔案,屬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完稅後辦理退房的情況有兩種:
1、已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但未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
原則上給予辦理退稅,但也有例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期房退房手續後應退還已徵契稅的批覆》規定,交易雙方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由於各種原因最終未能完成交易的,如果購房者已按規定繳納契稅,在辦理期房退房手續後,對其已納稅款應予以退還。
但其中有例外的情況,即購房人以按揭、抵押貸款方式購買房屋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抵押貸款購買商品房徵收契稅的批覆》規定,當購房人從銀行取得抵押憑證時,購房人與原產權人之間的房屋產權轉移已經完成,必須依法繳納契稅,這種情況退房就不再給予退稅。
2、已簽訂合同,並辦理了房地產權屬登記。
原則上已納契稅不予退還,但也有例外,即經法定程式判定(如法院判決)該房地產交易合同及發生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無效的,已繳契稅可以給予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