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維修基金使用的條件:房屋維修基金的啟用必須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即所謂的“雙2/3原則”,然後報房管部門備案稽核,通過後即可支取使用。
2、房屋維修基金使用的範圍:主要包括小區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具體來講,公共部位指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樑、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裝置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的車場或者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裝置使用的房屋。
1、物業管理企業依據擬檢修和更新改造專案狀況明確提出使用提議;沒有物業管理企業的住房由有關小區業主明
確提出合理使用提議;
2、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之上的業主探討通過;
3、物業管理企業或是有關小區業主機構實施意見;
4、物業管理企業或是有關業主持相關材料,向所在城市政府部門建設主管機構申請稅前列支;
5、建設主管機構通過審批批准後,向專用存款賬戶管理銀行傳出調撥住房維修資金通告;
6、專用存款賬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房維修資金調撥到檢修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