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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所有權安置房可否轉讓

欄目: 精緻生活 / 釋出於: / 人氣:4.42K

在宅基地上興建的農村集體所有權安置房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間轉讓,同時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農村集體所有權安置房可否轉讓

1、農用土地使用權

農用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

2、宅基地土地使用權

是指農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的權利。

宅基地的使用僅限於村民建造個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與村民居住生活有關的附屬設施,如廚房、院牆等。宅基地使用權實行“一戶一宅”制和麵積限額制,經鄉(鎮)人民政府稽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建築用地使用權

是指依法取得的利用土地營造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建設的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分為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一般以有償使用或劃撥方式取得。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一般只能由本集體及其所屬成員擁有。

集體土地使用權有什麼特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農村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也只是享有使用權,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能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因此也就無法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等合法手續。

1、集體土地中農村宅基地的權屬包含所有權和使用權,所有權一般歸集體所有,使用權歸家庭成員共有,宅基地上的附著物所有權屬家庭成員共有。

2、如果家庭成員的戶籍全部遷出集體經濟組織到城鎮,轉為了非農業戶口的,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回家庭成員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權,但是收回時應對原宅基地上的附著物進行適當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