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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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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什麼意思

1、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針對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歸屬不清晰、權責不明確、保護不嚴格等問題日益突出,侵蝕了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基礎,影響了農村社會的穩定,改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勢在必行。2016年12月26日,國家釋出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

2、改革與新產業發展結合。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充分盤活用好集體所有的閒置房屋和山林、池塘水面等資源,結合各地歷史人文等區域特色,積極發展新產業新業態,促進集體資源向集體資產進而向集體資本轉變。

3、比如目前浙江、江蘇、四川、貴州等地鼓勵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依託山水資源,發展觀光旅遊休閒產業、物業租賃經濟、配套服務經濟等新業態,不僅促進了傳統農業轉型升級,而且將農業現代化推向新高度,開闢了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新路徑,顯著增強了農村集體經濟實力。

4、改革與農民在農業內部就業增收結合。利用集體資產發展農產品加工、休閒觀光、電子商務等新產業新業態,吸納更多農民就地就近就業,在提升農民職業技能水平的同時,促進農民收入多元化。尤其在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的形勢下,更應充分挖掘現代農業的潛在優勢,培育發展多元化產業,為農民提供就業機會、拓展增收空間。

5、改革與新的集體經濟發展形式結合。從目前的實際發展情況來看,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服務性合作社等的產生與發展,是農村組織形態創新,為農村經濟發展注入了新動力,拓展了農村雙層經營體制的內涵。在清產核資的基礎上,將集體經營性資產以股份或份額的形式量化到本集體成員,發展多種形式的股份合作,能夠使農民作為集體資產所有者、管理者、受益者的權益得到切實體現。

6、改革與農村治理結合。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利於促進鄉村治理主體權利關係的優化,使組織與個人的關係更加明晰,提升農民參與基層治理的意識與能力,豐富基層協商民主的有效實現形式,促進鄉風文明,對提升鄉村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7、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怎麼改。2018年:把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擴大到所有的涉農鄉鎮(街道),重點開展清產核資、成員身份確認等基礎性工作。

8、2019年:基本完成涉農村(居)清產核資工作。

9、2020年:基本完成改革任務,完成改革的涉農村(居)成立新型集體經濟組織。

10、2021年:基本建立起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集體經濟執行新機制。

總的來說,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針對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歸屬不清晰、權責不明確、保護不嚴格等問題日益突出等問題的改革。改革的重點是與新產業發展結合、與農民在農業內部就業增收結合、與新的集體經濟發展形式結合、與農村治理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