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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設基金的計稅依據及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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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設基金的計稅依據及稅率

水利建設基金的計稅依據及稅率計算有兩種方式:水利建設基金的計稅依據是不含稅收入。水利建設基金應按照銷售收入的0.1%來計提和交納。水利建設基金的計稅依據是按照增值稅、消費稅實際繳納額的1%來計提和交納。

水利建設基金的計稅依據是不含稅收入。

水利建設基金應按照銷售收入的0.1%來計提和交納。

各省市的徵收比例各不相同,如湖南省0.06%來計提和交納。

根據《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暫停向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徵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通知》(浙財綜[2016]43號)的規定,自2016年11月1日(費款所屬期)起,暫停向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徵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各省市稅務局負責徵收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的水利建設基金。

水利建設基金的計稅依據是按照增值稅、消費稅實際繳納額的1%來計提和交納。

例如: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與對應的增值稅、消費稅同時向稅務機關辦理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申報。

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減半徵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由按照增值稅、消費稅實際繳納額的1%調整為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