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物業管理能換,尤其是當物業管理不好的時候。但是更換物業需要業主大會投票,由業主委員會對物業公司作出解聘的處理。根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業主大會有權決定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1、小區先成立業主委員會。
2、如果與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管理委託合同已到期,那麼,由業主委員會通知物業管理公司撤出,由業主委員會聘請新的物業管理公司。
3、如果與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管理委託合同尚未到期,那麼,由業主委員會通知物業管理公司解除合同,協商解除合同。如果協商不成,到當地法院起訴,要求解除物業管理合同。判決生效後,再聘請新的物業管理公司。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1、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2、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3、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4、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5、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6、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7、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8、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9、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3、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5、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