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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地區和市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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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地區和市有什麼區別

地區是省、自治區的派出機構,管理幾個縣、自治縣和市,不是一級地方政權組織,沒有人民代表大會,地區的工作部門(這裡不能叫組成部門)由派出它的上級機關負責業務指導,是虛級的行政區域,僅僅是代替省級人民政府履行行政督察的職能。地區在70年代以前稱專區,設專員公署。始設於國民政府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沿用。

後稱地區,設行政公署。現在只有西藏、新疆、內蒙古、貴州、青海、黑龍江還設有地區。地級市(以前稱專區級市,因其由省直轄,行政地位和地區相當,故被稱為地級市”),在建國後是設在某一區域內比較重要的工業城市,轄域以市轄區為主,農業人口在整個人口中所佔比例很小。因此,這一時期的地級市屬於真正意義上的城市。

改革開放後,為解決地市並存、城鄉分割的弊端,加快經濟發展和城市化程序,開始逐步撤銷地區建制,設立地級市,現在多數省份已經取消了地區。地級市是省與縣之間的一級地方政權組織,是實級的行政區域,設有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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