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者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民法典規定,進行二手房買賣時,買賣雙方申請買賣合同公證的,公證機構收到真實、有效的申請材料後,15天內出具公證書。
1、委託公證
假若本人不能到場辦理買賣房屋事宜的,那麼則需要委託他人辦理出售或購買房屋過程中的一切事宜。
2、護照譯本公證
外籍人士購房,出示的護照一般來說是外語的,需要到相關的地方做譯本的公證。
3、翻譯公證
假若是在國外做的公證,若是外文公證,則必須到公證的地方做翻譯公證。
4、監護公證
如果未成年人賣房或者買房的,戶口本上沒有體現親子關係的需到公證處做監護公證。
5、繼承/贈與房產或其他財產公證
繼承公證費每平米50元。
1、賣方委託公證
賣方全部產權人或部分產權人不能到場辦理二手房過戶與貸款等事項,委託第三人或者產權人之一辦理。產權人及其配偶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產權證、土地證、受託人身份證影印件到公證處辦理,受託人能到場更好。
2、賣方下款公證
因買方辦理貸款,賣方產權人不止一人或不止一個家庭,公積金管理或銀行可能會需要賣方辦理下款公證,就是把貸款後發放給產權人之一,其他產權人必須同意。賣方產權人到公證處辦理,攜帶身份證、產權證原件或者影印件、買賣合同、產權人之一在貸款銀行開的卡或存摺。
3、買方承諾公證
買方的產權人之一是未成年人,買方買的二手房又需辦理貸款,這樣的情況下,需要做承諾公證,主要意思是買房人貸款所產生的債務不影響孩子的學習與生活條件。父母須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出生證、產權證、土地證到公證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