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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合同和購房合同一樣嗎

欄目: 精緻生活 / 釋出於: / 人氣:2.32W

認購合同和購房合同不一樣,認購合同主要是約定雙方以後要簽訂購房合同的,也就是為正式簽訂購房合同而做準備。其實認購合與和購房合同是屬於預約與本約的關係,兩者之間在合同的內容、合同的目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形式、違約責任形式等方面存在著很大區別。但是認購合同在具備一定的條件下是可以認定為是買賣合同的。

認購合同和購房合同一樣嗎

1、過早簽訂認購書,事後反悔均屬違約

在購房過程中,很多消費者都必然會遇到這樣的情況,當您對房子產生好感時,銷售人員會告訴你,好多人都看上了這套房,最好是先簽個《商品房認購書》,交點定金,把房子給定下來,如果後來消費者發現這個樓盤實在不適合,銷售人員會再次十分清晰地告知:根據《商品房認購書》的約定,您已經違約了,根據法律規定,當初您交的“定金”不予返還。

2、故意把“定金”寫成“訂金”

購房者在簽訂認購書時,一定要注意經銷商在“定金和訂金”上玩的花樣,主要是欺騙購房者,故意把“定金”寫成“訂金”,以逃避法律處罰。收了“訂金”後遲遲不履行協議,以為錢“花”到手就是自己的,如果真的打起官司,大不了退款了事。根據法律專家介紹,“定金”和“訂金”的法律債務性質完全不同。

“定金”是指當事人以定金形式擔保的債務不被履行時,對違約方在定金方面的處罰,如收取定金方毀約,應以當時實際收取定金的雙倍返還。

“訂金”則屬於預付款性質,它不起擔保作用,如收取訂金不履行協議,支付方有權要求返還訂金款,因此購房者一定要引起注意,在簽訂認購書時,購房“定金”也有陷阱。

3、在認購書中約定“沒收”條款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但是這條規定沒有限制當事人之間的另外約定。

因此,儘管在《商品房認購書》中約定的是“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訂金”、“誠意金”或是“預訂款”等概念,沒有約定“定金”,一旦開發商加人了“如果購房人在簽訂商品房認購書之後巧日內不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所收誠意金(或者是其他的各種金)不予退還”一類的條款,您所繳納的錢款同樣難以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