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房產監理處對外工作時限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應當自收齊件之日起7日內辦結;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41條的規定,房地產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1、用於抵押的房產與貸款經辦機構必須位於同一城市,個人消費貸款不接受異地抵押品。抵押物為商業用房的,還要滿足個人商業用房貸款對抵押物的相應要求;
2、已辦妥產權證明,產權清晰,可上市流通並能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沒有產權爭議等不利變現的情況;
3、具有較強的變現能力,房產結構完好,水、電、環保交通、城建、物業管理等各項配套設施和服務齊全,不存在糾紛和問題,不在政府規劃的拆遷範圍內;
4、評估現值在10萬元以下(含)的房產,不接受抵押;
5、房齡(指房產已竣工年限)在20年以上(含)的房產,原則上不接受抵押;
6、抵押物必須經銀行認可的專業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7、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1、個人貸款申請書;
2、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軍官證、士官證、警官證、文職幹部證、護照等);
3、個人婚姻狀況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及配偶的身份證明、戶口本,未婚(離婚)的應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單身證明);
4、個人收入證明材料,如工資收入證明、納稅憑證、自有房屋出租證明、營運性收入證明等;以家庭收入償還貸款的,還應當提供家庭其他成員的身份及收入證明材料;
5、購房首付款證明;
6、購房合同等證明貸款用途的資料;
7、購房若有共有人的,共有人需提供身份證件、戶口本、婚姻證明等;
8、銀行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