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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欄目: 歷史 / 釋出於: / 人氣:2.53W

兩者法律性質不同。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係的依據,記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屬於勞動法調整範疇;而勞務合同(如承攬、加工、運送合同等),是建立民事法律關係的依據,屬於民法調整的範疇。

合同主體不同。

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必然是用人單位;而勞務合同既可以發生在公民和法人之間,也可以發生在公民之間或法人之間。合同履行階段,主體雙方地位不同。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者就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應當服從用人單位對勞動過程的指揮管理,他的勞動被看做是用人單位全部勞動的一部分,二者的關係具有從屬性。而勞務合同中,當事人之間(如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並不存在從屬關係,雙方始終是互相獨立的平等主體,同時以自己的名義分別履行合同義務。

合同的內容不同。勞動合同的內容約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勞動條件,職工完成的工作是整個勞動過程中的一部分,而勞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並不一定為另一方當事人提供勞動條件。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與質量給付勞動報酬,貫徹按勞分配原則;而在勞務合同中,勞動報酬一般是按等價有償的原則付酬。認真瞭解情況,明知故犯不籤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其工作內容、條件、場所、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等。

農民工在簽訂勞動合同前,應儘量瞭解用人單位的上述情況、企業文化、發展趨勢、員工管理等情況,儘量與資質較好的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從源頭上防止非法用工和侵害合法權益。在紙上簽字,拒絕簽署口頭承諾合同。《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如果只是口頭協議,一旦發生糾紛,農民工往往很難爭吵。因此農民工應主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單位不簽字,可以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並監督簽字。查清從業資格,拒絕簽訂主體不具備任職資格的合同。

提前瞭解公司名稱和法定代表人,直接與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法定代表人簽訂勞動合同,並特別關注轉包嚴重的行業。仔細閱讀合同條款,拒絕簽署不完整的合同。農民工外出打工時,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索要規範的合同文字,避免遺漏重要條款。如果單位事先起草了文字,就要認真閱讀薪酬、崗位、試用期、終止合同等重要條款,以及崗位說明書、勞動紀律、工資支付規定等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