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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二十三條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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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二十三條的內容

香港《基本法》第23條內容如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絡。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檔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通過,《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確保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得以實施。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

拓展資料:

1、人大批准

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0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公佈 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2、香港概況

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一八四零年鴉片戰爭以後被英國佔領。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兩國政府簽署了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宣告,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從而實現了長期以來中國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願望。

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並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國家決定,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已由中國政府在中英聯合宣告中予以闡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定基本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