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免、抵、退”辦法的一般納稅人企業出口貨物,其不可退稅部分轉為成本時,會計分錄為: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在貨物出口銷售後結轉產品銷售成本時,按規定計算的退稅額低於購進時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增值稅額的差額的,應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進行進項稅額的轉出,該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等發生非正常損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按規定轉出的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