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費和企業所得稅的區別在於兩者性質的不同。招待費通常指業務招待費,是企業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費用。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
業務招待費與企業所得稅之間的聯絡主要體現在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金額-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其中業務招待費屬於各項扣除金額的內容,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內容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