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檢查程式包括以下四個環節:
1、選案環節,由稅務稽查局選案科篩選要進行稅務稽查的物件,選擇完畢後,經稽查局局長批准,再將擬計劃稅務稽查的企業名單送至檢查科進行檢查。
2、檢查環節,檢查科再根據選案科的企業名單,組織稽查人員實施稅務稽查,收集案件的證人證言、書面證據,整理製作了《稅務稽查報告》後,將案件移送至稅務稽查局審理科。
3、審理環節,稅務稽查檢查結束後,審理科對案件進行審理,對於檢查人員的初步意見作出最終決定,形成結論性文書。
4、執行環節,稅收執行部門根據稅務處理決定書送達至當事人,要求當事人進行補繳稅款,待執行完畢稅款入庫後形成執行報告,並將繳款憑證影印件等資料交給案卷管理科室,進行入庫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