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納稅人應當通過預約遷入地以及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攜帶資料於遷入地以及遷出地稅務機關現場進行辦理。
攜帶的資料具體如下:
1、《稅務登記變更表》;
2、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影印件;
3、新註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影印件:包括提供自有房產的房產證、土地使用證影印件,承租房產提供租賃合同、出租方房產證、土地使用證影印件、企業公章等資料。
企業遷移,指的是納稅人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行政審批中心或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