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付利潤是企業在接受投資、聯營以及合作期間,按協議或合同規定應支付給投資者或合作伙伴的利潤,在應付利潤尚未實際支付之前,應當是作為企業的一項流動負債進行登記。應付利潤的內容主要包括應付國家單位以及個人投資的利潤、企業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合作業務所支付的利潤等專案。
由於《企業會計準則》已經取消了“應付利潤”科目,因此在會計處理上,企業應當通過“應付股利”科目以核算企業經過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以及類似機構決議確定分配的現金股利或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