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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居住人數包括自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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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

共同居住人數包括自己嗎

共同居住人數包括自己。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係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而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二條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經營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新的徵收條例中不再使用“同住人”這一概念換而使用的是“共同居住人”,上海市徵收細則中對於共同居住人的定義為“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時,在被徵收房屋處具有常住戶口,並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1、有戶口,即在被拆遷房屋內有戶口;

2、實際居住生活1年以上;

3、本市他處無房或者雖有房但居住困難。

滿足上述三個條件的必然屬於被拆遷房屋的“共同居住人”,肯定有權利分割動遷款。

(一)承租人戶口遷離本市,其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將承租戶名變更為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從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二)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承租戶名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上款規定書面確定承租人。

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按他處住房情況)。

(三)承租人全家戶口遷離本市、全家出國(境)定居,要求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提出,出租人應當同意。承租人全家出國(境)定居的,應當同時按規定調整租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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