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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籤徵地補償協議就強制徵用可以嗎

欄目: 精緻生活 / 釋出於: / 人氣:5.37K

不籤徵地補償協議不可以強制徵用。我國法律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應當訂立補償協議,並先補償後拆遷;被徵收人對徵地存有異議的可以先向有關部門申請聽證;強制徵用可以依法向國土資源部門反映情況或者向法院起訴。

不籤徵地補償協議就強制徵用可以嗎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徵收補償協議訴訟時效是六個月,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或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當事人應當在訴訟時效範圍內提出訴訟請求,超過二十年的徵收補償協議訴訟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