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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本案件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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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本案件是什麼意思的答案是:法院的執行案件,由於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裁定終止本次執行程式

終本案件是什麼意思

終本案件,是指法院的執行案件,由於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裁定終止本次執行程式。為什麼要“終本”?主要原因是一些案件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財產暫時無法處置,比如張三欠李四100萬,但經過調查,張三無房無車無存款,也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此時,法院既不能使案件處於長期未結的狀態,又不能放任李四的權利不能實現,於是不得已採取一種折中方式,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結案。

2016年11月釋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等規定,對執行案件“終本”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2)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並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3)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

(4)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詢;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式。

同時,一般還應滿足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經超過三個月的條件,但對執行法院已經嚴格按照相關規定的程式標準和實質標準完成必要執行措施的,可以不受該條件的限制。

依照《規定》第三條,所謂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指的是:

(1)對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財產線索進行核查;

(2)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存款、車輛及其他交通運輸工具、不動產、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進行查詢;

(3)無法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查詢本款第二項規定的財產情況的,在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隱匿、轉移財產所在地進行必要調查;

(4)被執行人隱匿財產、會計賬簿等資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採取搜查措施;

(5)經申請執行人申請,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依法採取審計調查、公告懸賞等調查措施;

(6)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財產調查措施。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規範近期執行工作相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採取“終本”方式結案時,一般還應當完成下列調查事項:

(1)對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財產線索,必須予以核實,並將核實情況記錄入卷;

(2)向被執行人發出報告財產令時,應及時傳喚被執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調查詢問;

(3)住房公積金、金融理財產品、收益類保險、股息紅利等未實現網路查控的財產,應前往現場調查,並製作調査筆錄附卷為憑;

(4)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向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及居住地周邊群眾調查瞭解被執行人生活居住、勞動就業、收入、債權、股權等情況,並製作調查筆錄附卷為憑;

(5)被執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對其住所地、經營場所進行現場調查;全面核查被執行人企業性質及設立、合併分立、投資經營、債權債務、變更終止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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