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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錯案是什麼意思?

欄目: 教育 / 釋出於: / 人氣:2.45W

意思是:冤案、假案、錯案的合稱

冤假錯案是什麼意思?

成語名字:冤假錯案

成語發音:yuān jiǎ cuò àn

成語解釋:冤案、假案、錯案的合稱

成語出處:冰心《痛悼胡耀邦同志》:“他狠抓落實知識分子的冤假錯案的政策。”

成語繁體:寃叚錯案

常用程度:常用成語

感情色彩:中性成語

成語用法:作主語、賓語、定語;指判決不公

成語結構:偏正式成語

產生年代:當代成語

成語例句:王朔《誰比誰傻多少》:“就按你們人制造冤假錯案那個標準,我這點毛病也不夠捕的吧?”



冤假錯案是什麼意思

冤案、假案、錯案的合稱。

成語出處: 王朔《誰比誰傻多少》:“就按 你們 人制造冤假錯案那個 標準 ,我這點毛病也不夠捕的吧?”

成語例句: 我們力爭沒有

成語語法: 作主語、賓語、定語;指判決不公

到底什麼是冤案,假案,錯案

冤假錯案只是一種社會表達,而不是一個法律表述。以法律的視角觀察,對此一般冠以“錯案”的學術表達。對於什麼是錯案,目前好像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從一般意義的理解來講,錯案是指對無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而錯誤地定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以及對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其中既有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錯誤的案件;也有行為雖然是犯罪嫌疑人所為,但其行為依據法律規定不構成犯罪,而進行拘留、逮捕、起訴、判刑的案件;還有犯罪嫌疑人雖然有犯罪嫌疑,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判刑的案件;更有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構成犯罪而錯誤地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於是,問題油然而生:錯案為什麼會發生?錯案應該如何糾正?錯案是否可以防範?只有解決了類似的問題,才有可能在全社會達成共識。

第一,錯案的發生,既是一種可能性,也是一種必然性。錯案為什麼會發生?對此,無論是古今中外還是高層民間乃至法律專業人士,真可謂眾說紛紜,見仁見智。但是,統而言之,一般都認為其中既有思想認識上的原因,也有事實判斷上的原因,或有法律適用上的原因,甚至還有工作體制上的原因。其中除了司法工作人員的不當行為(刑訊逼供等違反法定程式的行為)之外,造成錯案的原因還有很多值得研究。可以說,刑事錯案是人類社會面臨的一個共同性的問題,不僅法制不健全的國家有錯判,法制比較健全的國家也有錯判。從這個意義上講,因為只要是人就會存在認識上的侷限性,所以刑事錯案的發生首先是一種可能性,其次就是一種必然性也就是其不可避免性。正如沈德詠同志所說:“在目前有罪推定思想尚未完全根除、無罪推定思想尚未真正樹立的情況下,冤假錯案發生的概率甚至可以說還比較大。對此,我們必須保持清醒的認識,同時在思想上要進一步強化防範冤假錯案的意識,要像防範洪水猛獸一樣來防範冤假錯案,寧可錯放,也不可錯判。”此時所講的“錯放”與“錯判”,只是一個現實危害性的權衡比較。當程式出現疏漏、證據出現瑕疵的時候,“錯放”就有可能防止錯案的發生,而“錯判”則可能直接導致了錯案的出現。所以,才有了“寧可錯放,不可錯判”的價值判斷。這種價值判斷,正好呼應了“無罪推定”的現代司法理念。

第二,錯案的糾正,既要求實體公正,更要求程式公正。曾有一句這樣的話,讓我們每個人耳熟能詳,那就是“既不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放縱一個壞人”。應當說,這對刑事司法來說,既是一個美麗傳說,也是一個良好願望,更是一個理想狀態。但是,在任何一個國家的刑事司法制度下面,這都是無法做到的。儘管我們無法做到100%的絕對公正,但我們還是要以100%的努力去追求相對公正。換言之,我們一定要努力追求在個案的處理上讓人們感受到公正,這個公正既包括實體公正,更包含程式公正。實體公正和程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兩個方面。我國的司法傳統過分強調實體公正,司法實踐證明,片面追求實體公正不僅會導致漠視甚至踐踏訴訟參與者的正當權利,而且也會導致司法公正理念的扭曲,甚至造成錯案。諸如“無罪推定”與“疑罪從無”等蘊含程式公正的價值理念,不僅應當體現在審判階段,還應貫徹到整個刑事訴訟的過程之中。以李懷亮案件為例,雖然李懷亮作過有罪供述,但經法院多次審理,李懷亮的有罪供述與證人證言、現場勘驗筆錄、鑑定意見等證據之間仍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因此對李懷亮作出了宣告無罪的判決,因而充分彰顯了“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的司法原則和理念。儘管各方面可以有種種猜測和質疑,但這是法治的體現和要求,必須信守與遵守。張高平叔侄案的平反,也沒有依賴以往的“被害人復活”、“真凶出現”或“真凶落網”等偶然因素,而是司法機關一改過去糾正錯案的穩妥又保守的習慣做法,完全從證據自身的特性來判斷案件的成立與否出發,最後大膽作出了無罪判決。應當說,這是我國法治的重大進步,同時也標誌著我國司法機關在糾正錯案方面邁上了一個新臺階。但是,我們常人無法想象,當法院在面臨“放與不放、判與不判、輕判與重判的問題”所經受的壓力。這種壓力既是一種工作壓力,更是心理壓力。正如沈德詠同志在《我們應當如何防範冤假錯案》一文中所說:“現在我們看到的一些案件,包括河南趙作海殺人案、浙江張氏叔侄強姦案,審判法院在當時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說是功大於過的。”此處所說“功大於過”僅僅只是針對防止錯殺而言,並非認為是防止錯案有功。事實上,沈德詠同志也認為,儘管“面臨來自各方面的干預和壓力,法院對這類案件能夠堅持作出留有餘地的判決,已屬不易”,“但客觀而言在錯判上又是有過的,畢竟這種留有餘地的判決,不僅嚴重違背罪刑法定、程式公正原則,而且經不起事實與法律的檢驗”。對此,我們必須堅決糾正。可以說,“寧可錯放,不可錯判”完全是一句大實話、大白話、大真話。我們對錯案的糾正,就是一種最大的實事求是、最真的有錯必糾。

第三,錯案的防範,既是一種工作追求,更是一種制度要求。既然錯案的發生難以避免,那是否意味著我們就毫無作為呢?顯然不是,無論是訴訟制度設計還是司法工作機制,不論是程式規則思維還是人權保障意識,都需要我們極盡所能預防錯案的發生。既然錯案發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那麼防範錯案的措施也應該是綜合性的。專家認為,防範刑事錯案應該從偵查環節、檢察環節、審判環節、辯護環節入手,不斷完善司法體制,改進案件質量評價機制與證據印證規則,樹立公開透明的司法觀,確立真正意義上的無罪推定原則,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加快從偵查中心的程式觀向審判中心的程式觀的轉變,恪守理性的司法理念,秉持司法中立,理性對待民意。總而言之,如何有效防範,最終還是要充分體現程式正義的價值觀念、發揮律師的作用、調動社會各界的力量。

我們研究錯案的發生或是錯案的平反,實質上都是為了錯案的防範。錯案的防範,應從哪裡抓起呢?由上可見,這首先是一個司法理念問題,然後才是一種工作機制問題。在司法理念上,我們是錯放還是錯判,是有罪推定還是無罪推定,是疑罪從輕還是疑罪從無,是事後諸葛亮還是防患於未然;在工作機制上,我們是依賴刑訊逼供還是追求科學取證,是違反自然規律追求命案必破還是遵循司法規律追求程式正義,是公檢法三機關相互配合還是相互制約,對此,我們必須給予回答。這是判斷我們能否堅持程式正義,有效防範冤假錯案的分水嶺。

冤案,假案,錯案這三者在法律上的區別和性質有什麼不同?

刑事案件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講真實姓名的情況是有的。按刑事訴訟法,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你說別人用你的名字服刑一年,是單純的重名,還是司法機關使用的此人的身份資訊和你完全相同?如果是前者,你也不能提出什麼異議;後者,你可以向有關機關,包括監獄、審理過這個案件的公檢法機關反映,查明之後,法院會做出更正姓名的裁定。提供一個案例供參考:網頁連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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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假案、錯案的說法,雖然都能理解理解,但法律上並沒有嚴格的定義,從正確裁判的角度說,冤假錯案都是錯案,當然形成的原因各有不同。提供一種說法供參考:

"冤案"是指無罪判有罪,或者有罪判無罪、受害者無處伸冤的刑事案件。

假案是指沒有違法犯罪事實,有關人員故意製造,導致被告人被錯誤追究的刑事案件。當然在民事訴訟中,也有當事人為達到某種目的,相互串通製造虛假事實,通過訴訟損害他人利益的情形。

錯案是指辦案機關的辦案人員在主客觀各種因素的影響下,對案件的性質或案件的事實判斷髮生錯誤,或者對政策法律的適用錯誤而造成的案件。在各類刑事、民事、行政等等案件中都可能存在錯案。

冤案是什麼意思

詞目:冤案

拼音:yuān àn

詳細解釋:

沒有罪而被當作有罪判決或受處罰的案件。

巴金《隨想錄·多印幾本西方文學名著》:“人的冤案現在陸續得到平反,書的冤案也開始得到昭雪。” 艾青 《在浪尖上》詩:“一切政策必須落實,一切冤案必須昭雪。”

參考自百度百科:_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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