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買賣合同丟失,如果在在未做預售登記前,可以與開發商重新簽訂;如果做完預售登記、未辦理銀行按揭前,合同需在報紙上刊登宣告合同作廢,三個月期滿申請登出已簽訂的合同,與開發商重新簽訂;而做完預售登記、辦理銀行按揭後,合同丟失除如上手續外還需與銀行簽訂變更協議,並將新的合同放在銀行質押。
1、出售方是否為所售房屋合法產權人,核對產權證書、出售人身份證件等。
2、出售方是否有權處分該房屋,包括該房屋是否還有其他共有人。
3、如存在其他共有人,則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檔案及委託書。
4、審查該房屋是否存在已被出租、已被抵押等限制情形。
5、瞭解出售方繳納物業管理費、水電煤等費用的情況,並在合同中約定相應的處理辦法。
6、審查該房屋內戶口是否已遷出,如未遷出,則合同中應約定具體遷出日期及違約責任。
存量房是指已被購買或自建並取得所有權證書的房屋,也指存量房一般是指未居住過的二手房,即通常所講的“庫存待售”的房產。存量房嚴格意義上來講是存量資產,存量房市場也叫做一級半市場。存量房是相對於增量房而言的,增量房是指房地產開發商投資新建造的商品房,存量房買賣程式是由買賣雙方當事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生效後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轉移登記。
個人存量房出售轉移登記辦理流程
1、申請申請人直接至收件視窗申請。
2、受理崗位對符合申請條件的出具《收件收據》;
3、稽核登簿稽核崗位應對申請材料進行稽核;
4、繕證制證崗位根據稽核結果列印權屬證書。
5、發證申請人至發件視窗取證。
法定期限為6個工作日(須公告的另加公告15天)。(法定時限為30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