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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程式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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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效條件。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因交通事故、失蹤、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傷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不能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申請的,經用人單位書面申請,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認定程式有哪些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1)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的;。

(2)工傷認定申請超過法定時效的;。

(3)不屬於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範圍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傷認定並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發生爭議,在依法定程式處理勞動爭議期間的;。

(2)需要有關部門對相應事故的結論為依據,而有關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

(3)由於其他不可抗力導致工傷認定決定難以作出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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