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納稅人向其主管徵收機關提出申請,領取並填寫《契稅退稅(款)申請稽核表》,同時按照徵收機關的要求報送有關資料。
2、受理、稽核。徵收機關確認報送資料齊全後,應當場受理退稅申請,並稽核納稅人填寫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
3、批准。經查實,對情況屬實的,經辦人形成退稅意見,報分管處長、處長及分管局長審批後開具退稅憑證。同時,轉國庫處後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結退稅手續。不符合退稅條件的,徵收機關應及時做出明確答覆和解釋。
4、對退還部分稅款的,納稅人持已批准的《契稅退稅(款)申請稽核表》、《(契稅待解戶)暫存款通知單》及納稅申報資料等到契稅直徵視窗,由視窗徵收人員重新核定應納稅款並開具完稅證後,經辦人再開具退稅憑證,辦理退稅手續。
5、歸檔。經辦人將退稅憑證(第五聯)、《契稅退稅(款)申請稽核表》(第一聯)等退稅資料裝訂好,每半年交檔案管理人員歸檔。
在申報辦理程式中,產權人向其個人所得稅繳納地的區財政局申報辦理,並提供如下的資料:
1、產權人的書面申請。產權人應本著誠信守法的原則提出申報,說明相關情況並明確宣告是否在重慶市主城區範圍內首次購買的住房,是否享受在重慶市主城區範圍內與個人所得稅有關的政府扶持或獎勵政策,所提供的資料是否真實合法。
2、購房所在區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出具的首次(含改善型)購房證明。
3、身份證影印件(稽核原件,留存影印件)。
4、住房產權證影印件。
5、產權人與銀行的購房按揭合同(稽核原件,留存影印件)。
6、按揭銀行認定的按揭本息支付證明。
7、區地方稅務局認定的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
8、稽核全部符合要求後,產權人提供本人的開戶銀行、賬號、戶名(用於財政撥付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