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的存款可以提取出來使用,也可以在辦理公積金貸款買房後用公積金賬戶餘額還貸等,具體可使用情況較多。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政策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7、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且戶口遷出本市的;
8、非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不在本市就業且離開本市的;
9、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10、職工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造成生活嚴重困難的;
11、職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發生勞動社保部門規定的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不同使用情況下條件都會有差異,城市不同規定也會有一些差異,基本條件如下:
1、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2、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3、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4、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5、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