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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偵大隊是幹什麼的

欄目: 歷史 / 釋出於: / 人氣:2.15W

刑偵大隊,是地方公安部門的一個常設機構,承擔本地刑事偵查工作。掌握刑事犯罪動態,收集、通報、上報刑事犯罪資訊,研究制訂預防、打擊對策;組織偵查破案、打擊刑事犯罪工作和組織開展全市專項鬥爭;承辦上級交辦的案件;負責與外地的刑偵協作工作;承擔有關微量物證的檢驗鑑定和案件痕跡物證鑑定,為偵破疑難案件提供技術和資訊資源;負責計程車治安管理工作。

負責祕密力量的培養和管理使用。

刑偵大隊是幹什麼的

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一)受理和偵辦本轄區內發生的一般刑事案件、因果關係明確的重大刑事案件和危害國家安全的一般現行案件。(二)承擔轄區內刑事案件現場保護工作和一般刑事案件現場勘查工作,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現場勘查。

(三)參與追捕本轄區犯罪在逃人員工作。(四)依法查處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按法律程式進行填報、呈報強制措施、報卷、訴訟。(五)承擔轄區內的刑偵協查、協作和堵卡工作。

(六)參與上級公安機關開展的統一行動和大案、串案的偵破工作。(七)負責轄區內的刑事偵查陣地控制、刑事特情、刑嫌調控、犯罪情報資料蒐集等刑偵基礎業務建設和國內安全保衛基礎工作。(八)完成上級公安機關和派出所(分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三條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依照法律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預審;決定、執行強制措施;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已經追究的撤銷案件;對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對不夠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代為執行刑罰;執行拘役、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