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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偵大隊是幹什麼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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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偵大隊是幹什麼的呀的答案是:刑偵大隊刑偵大隊全稱刑事偵查大隊,是縣級公安部門的一個常設機構,承擔本地刑事偵查工作。職責掌握刑事犯罪動態,收集、通報、上報刑事犯罪資訊,研究制訂預防、打擊對策;組織偵查破案、打擊刑事犯罪工作和組織開展全市專項鬥爭;承辦上級交辦的案件;負責與外地的刑偵協作工作;承擔有關微量物證的檢驗鑑定和案件痕跡物證鑑定,為偵破疑難案件提供技術和資訊資源;負責計程車治安管理工作。負責祕密力量的培養和管理使用。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刑偵大隊是幹什麼的呀

公安局刑偵大隊是負責重特大惡性案件、涉黑惡犯罪團伙、有組織犯罪團伙及重大團夥系列性侵財案件的偵查工作;負責全市重特大刑事案件的現場勘查、偵查和預審辦案工作;負責刑偵基礎建設規劃指導,刑事犯罪資訊研判和打擊突出犯罪組織等工作;負責協助省公安廳做好國際刑警組織涉及本市的聯絡工作。

(一)受理案件時,報案人首先應當向經偵部門的接警民警說明來意,填寫《報案表》,接受接警民警的詢問,如實說明相關的情況,提供相關的證據和材料。

(二)接受案件後,接警民警會及時將案情錄入警用資訊管理系統,並通過系統製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把該系統自動編號的《報案回執》交報案人。

(三)接受刑事案件之後,經偵部門會盡快開展立案審查工作,一般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決定,並告知當事人。遇疑難、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可延長30到60個工作日決定是否立案,但需要報經相關領導批准。對於延長審查期限的,辦案單位應向報案人作好解釋工作。

(一)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受理報案後,經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應予立案:

1、認為有犯罪事實;

2、涉嫌犯罪數額、結果或其他情節達到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3、屬於該公安機關管轄。

(二)公安機關經審查決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七日內送達報案的控告人。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要求立案的複議,或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

(一)已經批准立案的,立案單位應及時展開偵查工作。

(二)公民認為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有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公安機關的法制部門、紀檢監察部門、督察部門或上級公安機關反映投訴。有權向各級人民檢察院反映、投訴。有權向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或各級人大反映、投訴。

經過偵查,具備以下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經偵部門可以宣佈破案:

(一)犯罪事實已有證據證明;

(二)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三)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經歸案。

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法律手續完備,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當製作《起訴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