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教育 學前教育 精緻生活 飲食養生 命理 科普教育 金融 歷史 影視 數碼 熱門資訊
當前位置:生活百科站 > 歷史 > 

中華法系形成於哪個朝代

欄目: 歷史 / 釋出於: / 人氣:3.23W

中華法系形成於哪個朝代的答案是:秦朝

中華法系形成於秦朝,中華法系是中華民族數千年法律實踐的結晶,自原始社會末期至近代,源遠流長,獨樹一幟。以中國傳統思想為理論基礎,糅合了儒家、法家、道家、陰陽家學說的精華。總體精神和巨集觀樣式上呈現出多元的特徵,尤其表現在支配法律實踐活動價值基礎上的雙元格局、法律規範內部的多層結構和法律規範與非法律規範互依互補的實施渠道。這些特徵是中國古代社會農耕生產、宗法家族、集權政體三合一的社會存在所決定的。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程序中,中華法系的多元性格仍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中華法系不但對古代中國產生了深遠影響,而且對古代日本、朝鮮和越南等中華文明圈國家的法制文明也產生了重要影響。

擺脫了宗教神學的束縛。維護綱常禮教成了封建法典的核心內容。由漢至隋盛行的引經斷獄,以突出的形式表現了儒家思想對於封建法制的強烈影響。中國封建法律體系中沒有西方中世紀法律體系中帶有濃厚神權色彩的宗教法規。在中國,早在奴隸制末期神權法思想已經發生動搖。顓頊時的“絕地天通”標誌著人神分離、中國人的哲學觀念發生重大轉變;“周公制禮作樂”將原始宗教的習慣性規則理性化,將宗教與世俗分離。宗族觀念、祖先崇拜、綱常名教代替了以神為偶像的宗教,在中國人的精神世界中佔據主導地位。

主要是儒家思想法律化和法律儒家化雙向運動。前者指將儒家的德禮思想、規則、原則引入法律,並以此作為解釋法律和審案斷案的依據,使禮法逐漸融合。後者指法律逐漸具有儒家人倫道德的特性,法律以儒家思想為指導原則和主要內容。

中華法系形成於哪個朝代

中國地域遼闊,民族眾多,風土各異,中央政府的掌控力有限,成文法的調節功能也有限,不能僅靠國家成文法調整複雜的社會關係。同時,以血緣為紐帶形成的宗法家族是構成王朝的基本單位,在長期的發展中,形成了一套自我調節的規範——族規家法。封建統治者常常利用宗法家族的力量統治基層,穩住大廈的地基。因此,族規家法作為家族自我調節、自我約束的規範,受到了統治者的重視。而且,族規家法的內容不外乎是強調綱常倫理、忠君愛國、個人修養,這與統治者的利益是一致的,其效力自然也得到了統治者的認可。除了族規家法,各種民間性組織制定的規範、村規鄉約、各種風俗習慣的效力也得到了認可。由宋迄清,形形色色的“民間法”是對國家法的重要補充,在封建法律體系中佔有特殊的地位。

在封建主義中央集權之下,皇帝作為最高的立法者、審判者,所發詔、令、敕、諭是最權威的法律形式,皇帝可以立法、廢法,但所立廢不能與祖宗之法相牴觸;或者親自主持庭審,或者以“詔獄”的形式,敕令大臣代為審判,一切重案會審的裁決與死刑的複核均須上報到中央的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再上奏皇帝,皇帝根據所反映情況加重或減輕刑罰。皇帝可以對特定人群進行大赦和特赦,倚仗皇權的宗室子弟、權臣、宦官、外戚等干涉正常的立法、執法、司法活動,嚴重影響法律權威,體現極大的不公平。

封建時代主要體現了官僚、貴族享有法定特權,良、賤同罪異罰。中國古代法律從維護等級制度出發,賦予貴族官僚以各種特權。從曹魏時起,以《周禮》八辟為基礎的“八議”(即議親(皇親國戚)、議故(皇帝的故舊)、議賢(德行修養高的人)、議能(才能卓越的人)、議功(功勳卓著的人)、議貴(三品以上的官員和有一品爵位的人)、議勤(勤謹辛勞的人)、議賓(前朝國君的後裔被尊為國賓的)減輕或免予處罰。)制度首次正式定入國家法典,使官僚貴族的司法特權逐步法律化、制度化。至隋唐已確立了“議”、“請”、“減”、“贖”、“官當”等一系列按品級減免罪刑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又從法律上劃分良賤,名列賤籍者在法律上受到種種歧視,同樣的犯罪,以“良”犯“賤”,處刑較常人相犯為輕;以“賤”犯“良”,處罰較常人為重。中國的封建法律,同世界上其他封建法律一樣,是以公開的不平等為標誌的。

中華法系形成於哪個朝代 第2張

從戰國李悝的《法經》起,直到最後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都以刑法為主,兼有民事、行政和訴訟等方面的內容。這種諸法合體的混合編纂形式,貫穿整個封建時代,直到20世紀初清末修律才得以改變。中國傳統法制強調法的功能主要是治民,法主要是治老百姓而不是治官的工具。在綱常禮教盛行的古代,更多地強調人民對君王、對官吏、對家族長輩的義務,忽視了人的權利;自給自足的農耕經濟也不需要太多的商品交換。故中國古代法以刑法為主,民法很不發達。法家代表人物韓非子說過,法以治民,術以治官。也就是說,治官主要依靠權術,依靠政治手段,而缺少治官制權的法律。至於唐六典、明清會典等,雖然有不少規範官吏行為的規範,這些規範可認為具有行政法的某些特徵,但與現代意義上的行政法相去甚遠。

中央設有專門的司法機關,它的活動是為皇帝所服務,是皇權的派生物。司法機關還受到受宗室、外戚、宦官、權臣干涉,或受中央行政機關牽制。在地方上,二者直接合一即直接由行政長官兼理司法事務。宋、明、清的路省一級雖專設司法官,實際仍是同一級行政機關的附庸。在封建時代,中央司法機關的許可權不斷分散,地方司法許可權不斷縮小,這是封建專制主義不斷強化的結果。

Tags:法系 朝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