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
2.無個人意圖而中斷受僱。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申請工作的。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失業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擅自中斷工作的;
(三)已經登記失業並提出就業申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