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失業金領取標準如下。
本人在失業前單位繳費滿一年而不足五年者,每累計繳費滿一年可領取三個月失業金。一年以上不滿兩年可領取三個月失業金。
滿一年不足五年者,最長領取期限為12個月,滿五年不足十年者最長期限為18個月,累計繳費滿十年者可領取失業金期限為24個月。
對於失業者重新就業後失業金將不再發放,再次失業後將重新計算繳費時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