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不領取的好處的答案是:避免對下一份工作產生影響;不會拉低退休金的額度;不會對買房搖號產生影響
失業金一般指失業保險金,所以失業金與失業保險金沒有區別。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每個人在工作的時候都會購買五險一金其中有一險就是我們的失業保險,失業保險的目的在於勞動者在失業以後可以得到一定的補償,然後繼續維持生活。
一、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自願性失業;
(二)本人及單位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並連續繳費滿一年以上;
(三)進行失業登記;
(四)有求職要求並接受職業介紹和就業指導。
二、職工失業時,按以下程式申領失業保險待遇:
1、申領失業保險待遇,需在失業或勞動爭議結案後六十天內,填寫《失業待遇申報表》,並攜帶小一寸彩照兩張、失業證明、戶口簿(屬幹部、固定工身份的職工還須帶個人檔案)影印件來待遇計發科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手續。同時還需到市勞動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失業登記。
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失業職工,每月7-9號(法定休息日順延)必須帶本人《失業待遇證》親自來市社會保險局失業簽到處簽到,否則將停發當月待遇,以後也不予補發,連續二個月不來簽到的,按重新就業處理,停發所有失業保險待遇。
3、失業救濟金委託市工商銀行統一於每月最後一天發放,失業人員憑存摺到工商銀行儲蓄網點自行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