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的內容規定,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即個人納稅人所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作為我國稅制內容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主要以自然人取得的各類應稅所得為徵稅物件而徵收的一種所得稅,是政府利用稅收對個人收入進行調節的一項手段。
我國對於個人所得稅的免徵範圍較廣,除國債利息收入外,對於按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補貼、福利費撫卹金與救濟金、保險賠款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等專案也進行了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