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規模納稅人一般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即每月15號為申報的最後一日。實行按季納稅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2019年1月1日開始,如果在預繳地實現的季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則不用預繳增值稅,已預繳稅款的,則可以申請退稅。
2、小規模納稅人若是發生銷售退回的,則以本期實際銷售額扣減銷售退回相應的銷售額,確定能否適用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
3、如果小規模納稅人當期銷售額超過10萬(按季30萬),確定徵收率後,應準確填寫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對應欄次;如果小規模納稅人當期銷售額沒有超過10萬(按季30萬),則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填入當期銷售額。
4、小規模納稅人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
(2)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3)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