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銀行或金融機構發放客戶貸款時:
借:貸款——本金
貸:吸收存款
貸款——利息調整(借方或貸方)
2、企業取得銀行或金融機構發放的短期貸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短期借款
3、企業取得銀行或金融機構發放的長期貸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長期借款——本金
長期借款——利息調整(借方或貸方)
銀行或金融機構發放客戶貸款,或企業取得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時,應當通過“貸款”相關二級科目以及“短期借款”科目或“長期借款”等科目核算。其中“貸款”科目主要用於核算以攤餘成本計量的,銀行或金融機構按規定發放的各種客戶貸款,包括質押貸款、抵押貸款、保證貸款、信用貸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