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商品指具有商品租賃經營範圍的企業與對方客戶進行協商並將所擁有的庫存商品進行出租的的過程,實質上是企業將商品在一定期間內出租給對方客戶然後收回並收取一定費用的行為。
在會計實務中,由於企業所出租的商品其所有權依然歸屬於企業自身,因此一般只通過“其他業務收入”科目對所收取的費用進行處理,對於企業庫存商品專案的價值不進行處理,而“其他業務收入”科目主要用於核算企業確認的除主營業務活動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實現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資產、出租無形資產、出租包裝物和商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