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銷售行為指既涉及貨物銷售,同時也涉及應稅服務的銷售行為,屬於增值稅計徵內容的範疇,其中增值稅是以商品和勞務、應稅行為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徵稅物件而徵收的一種流轉稅。混合銷售行為按照納稅人的主營專案進行劃分可以分為按照銷售貨物徵稅的混合銷售行為和按照銷售服務徵稅的混合銷售行為。
由於混合銷售行為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在決定該行為的稅收範圍時,應當根據不同的專案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徵收率,以確保稅額計算的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