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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銷售中禁止的行為有哪些

欄目: 精緻生活 / 釋出於: / 人氣:1.78W

1、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

2、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返本銷售或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

3、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定款性質費用。

4、商品住宅不得分割拆零銷售。

商品房銷售中禁止的行為有哪些

1、買房時哪些專案不計入商品房建築面積?

不計入商品房建築面積的專案包括以下部分:

(1)屋內層高在2.2米以下和淨高2.05米以下的地下室;

(2)房屋間無上蓋的架空通道、騎樓、過街樓的用於做街巷通行的部分;

(3)突出房面的構件、藝術裝飾、半圓柱、垛、臺階等;

(4)建築內的操作檯、上料臺和利用空間安置的箱、罐等;

(5)房屋的挑臺、天台及天台上的游泳池等;

(6)其它構築物,如:獨立煙囪、蓄水池、水塔等。

2、購買手續不全的商品房會有什麼風險?

購買五證不全的商品房,會帶來以下隱患。1.取得產權證的時間無法確定;2.為取得產權證,需付額外費用,如:土地出讓金;3.只有使用權,不能取得產權證,不能上市交易;4.有被政府強拆的危險。

3、住宅的“全部產權”和“部分產權”有何不同?

按相關規定:全部產權,指按市場價購買房屋,擁有全部產權,比如:經濟適用房。部分產權,指職工按標準價買的公有住宅,擁有部分產權,可繼承和出售,但出售時原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售房的收入在扣除有關稅費後,按個人和單位所佔產權比例分配。

目前,對有“部分產權”的業主,建議補足成本價款,轉為“全部產權”。

4、購房合同簽訂後,因價格變化原因可以反悔嗎?

商品房屬於商品的一種,雙方簽署合同後,無法定的退房理由,任何一方違反約定,均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5、為什麼有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要簽署補充協議?

補充協議是雙方使用範本簽約時,對雙方關心的條款內容進行修改,以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當補充內容與主合同條款不一致,以補充協議內容為準。

補充協議包括以下內容:1.公攤面積誤差處理。2.裝修標準3.付款方式變更4.權屬證書辦理期限5.保修、維修責任6.不可抗力7.廣告和宣傳內容。

6、定金不退,優惠不履行 ,怎麼解決?

若開發商承諾在合同中有體現以證明優惠承諾,開發商就兌現義務,如開發商不顯現,可到法院起訴,主張權利。如果只是口頭承諾,維權比較麻煩,須有證據證明。

7、樓盤沒有驗收證明,業主該怎麼辦?

任何樓盤,在交付時,都會驗收,對樓盤質量進行查驗。若沒獲得竣工驗收,不符合合同約定,業主有權拒收。開發商應承擔逾期交房的責任,且使房屋達到驗收標準。業主在交房時,要加以驗證驗收證明。

8、施工方失誤至設施遭損 ,責任由誰承擔?

施工方責任。如果施工方無相應資質,業主要承擔責任。所以在裝修前,要檢視施工方資質。只有符合標準,才能將房屋交給對方裝修,才能保證權益不受損害。

9、開發商延期交房 ,如何維權?

國家規定:遲延交房或遲延付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內仍未履行,一方請求解除合同,應予支援,但另有約定的除外。逾期交房可規定先行催告,若還是不履行,可要求解除合同,退還首付款、定金並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10、保修期內,開發商原銷售的房屋是毛坯房,廚房、衛生間因防水層損壞漏水怎麼辦?

①在收房時,業主親自24小時閉水試驗,由業主負責;

②如業主沒確認,開發商有竣工驗收合格證,但人為損壞由業主負責;不能分清責任的,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申請第三方鑑定,費用由責任方出。